释义 |
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该权利可转让,但需通知债务人,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禁止。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转让。该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除非根据债权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但应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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