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对象有: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以下人员属于监测对象: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协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经理; (四)在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