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以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的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的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10日起施行。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