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国有经营性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对于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它的用于经营盈利目的性质的土地、固定资产,国有企业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国有企业的资产、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常见的国有资产经营的方式有: 国有资产的股份制经营,是指国家通过与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兴建股份制企业,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或对原国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运用国有资产,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构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建立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制度,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目标的经营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