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 |
释义 | 一、在漳州市怎么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 1、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具体如何处理拆迁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原业主已死亡(不能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继承人、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原业主名称依法登记发证,附记中注明“业主已故,产权保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保留”字样。房产证由申请人代为领取。 (2)房屋拆迁前、拆迁过程中或拆迁安置后,经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发生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产权转移的,由申请人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生效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买卖、赠与的,若卖方或赠与人已死亡,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拆迁安置房已完成初始登记,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产权登记,现因开发公司已清盘等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超出面积小于或等于十平方米的处理办法: 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超出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地籍图有标注且有相关权属来源依据,因未及时申办或完成产权登记的处理办法: 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和原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常住证明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1、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2、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按现行有关法律补办手续,协助被拆迁人按现行法律补办手续。 如果征收方擅自将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被拆迁人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凡是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向相关部门审批报批,申请合法手续,并必须办理房产证,否则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在拆迁时是不予补偿的。如果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如果一刀切的把无证房屋都认定成违建,肯定是不合理的。 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那么可以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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