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哪些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假兽药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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