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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
释义
    法律分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达到简化货运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货差货损、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一条 定 义本公约中: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的他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实现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4.“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议。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制定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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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