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产检检查费:(限额支付)
 1、不满12周终止妊娠:240元;
 2、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360元;
 3、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480元;
 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66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
 1、自然分娩:2280元;
 2、人工干预分娩:2280元;
 3、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2280元;
 4、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阑尾切除术:2280元;
 5、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60%;
 6、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按居民住院比例报销;
 7、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60%。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引产: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80元,三级医院960元;
 2、人工流产:180元;
 3、高危人工流产:36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5、更换宫内节育器:200元;
 6、女性节育术:600元;
 7、男性节育术:360元;
 8、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60%;
 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60%;
 10、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150元。依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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