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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释义
    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依据《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签定劳动合同书,以保证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向其发放报酬,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
    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③计酬标准有下限。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
    在校生兼职算劳动关系吗
    在校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
    即使学生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雇佣关系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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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雇佣关系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1、建立雇佣关系需需要签劳动合同
    (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很可能会按照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的话,雇主要承担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的要素
    (1)主体。
    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
    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
    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包括目的不同、地位不同等。
    1、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公民与单位建立的可能是雇佣关系,也有可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需要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的,签署的则是雇佣合同。当然,不管签署的是哪一种类型的合同,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就可以获得报酬。
    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劳务合同违约怎么起诉
    一、根据规定劳务合同违约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签完劳务合同后有违约行为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违约起诉流程也非常简单,但是在起诉之前要收集对方有违约行为的证明材料,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应该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怎么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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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