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股权投资,其评估方法一般都应用收益法。直接投资由于投资比重不同,可以分为全资投资、控股投资和非控股投资。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直接投资,用整体企业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其净资产额。对控股企业,应按投资股权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净资产额,即对该企业直接投资的评估值。 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过评估,净资产额为零或为负值时,对该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评估值为零。对非控股的直接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投资份额很小,可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部分投资者对股权投资是否交税有了一定了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进行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等权益性收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后期个人将股权进行转让,这部分收入是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是关于股权投资收益涉及税收方面的知识。 一、股权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1、协商作价法 即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2、出资额法 即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 3、净资产法 即按公司某一时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根据该净资产值进行适当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4、评估价法 即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5、市盈率法 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其中四种方法可以归类为客观定价法,如“出资额法”反映了企业资产原有的价格,“净资产法”与“评估价法”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现有价格,“市盈率法”则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主要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反应了企业资产的将来预期价格。 二、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对赌协议是为了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对被投资企业商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产生的,其本身仅仅是一个中性的调整机制,并非倾向于投资方的霸王条款,而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商业模式下,双方为实现投融资交易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所共同做出的承诺,对赌协议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积极的激励作用。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套对被投资企业实际价值进行再发现、再确认的商业机制,是一种带有明确条件判断的价值评估模式,是一项双方之间达成的在市场作用下的按照被投资企业真实价值进行动态评估的安排。 投资方很清楚,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信息的占有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融资方作为天然的企业信息制造者享有绝对的优势方,投资方不管如何尽职调查,始终对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融资方无论是善意或是恶意,都为了确保注资实现或是为了能够融得尽可能多的资金,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和增加正面、积极、利好的信息,仅凭投资方所占有的信息是很难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这在客观上必然增加了投资风险和失败的可能。所以,在投资融双方对企业估值存在非核心的分歧情况下,为使投资得以完成避免贻误商机,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投融资双方自然会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弥补高估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补偿低估的价值,对投资方协议可以算是套期保值,对融资方可以说是对良好经营管理的正面激励。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把投资时基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转换成了条件能否实现和能否成功行权的风险。正因为有以上的特点,所以可以把对赌协议看成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经营方的激励机制,其核心就在于通过股权的转让和进出,来锁定投资风险。对赌其实就是一个通过订立近乎严酷的标准,监督和鞭挞企业经营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最少的资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实践表明,只要对赌协议设计合理,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方权益和激励融资方管理层的最优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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