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