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主要有: 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6、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8、租赁支出。 9、劳动保护支出。 10、营业机构内部往来。 11、手续费、佣金支出。 12、汇兑损失。 1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14、资产损失。 15、开(筹)办费的支出。 二、哪些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3、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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