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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遭受网络兼职骗局的应对策略
释义
    网络兼职被骗应及时报警,警方会迅速响应并调查案件。同时,注意提防黑中介骗取中介费、拒交各种押金和保证金,远离传销,不轻信到外地上岗的招聘。这些是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重要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一、网络兼职被骗怎么投诉
    1、直接拨打110,在接通电话之后,一般110警察会给你附近派出所的电话或直接转接;
    2、派出所民警会问你详细地址,随后在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3、赶到现场后,一般是两到三名警察,警察会详细询问你所了解或知晓的案件大致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等情况;
    4、如果确有必要,警察会制作笔录并让你签字;
    5、警察一般会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同时,你也有权利向警察索要一个电话号码,当你有其他情况时可及时联系他们;案件侦破后,警方会告知你结案。
    二、注意事项
    1、提防黑中介骗取中介费
    中介费本来是合理的收费,利用信息挣钱也是合法的,但一些非法黑中介只收钱,不介绍工作,或者找个“托”的单位,让求职者跑去,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有甚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交钱后连人都找不到了。
    警方提醒:大学生打工进门先看该职介中心是否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规中介机构除具有中介许可证之外,一般会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大厅等较显著位置。
    2、拒交各种押金、保证金
    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大学生支付押金,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但之后又以人员已满等各种借口要求大学生等消息,而且拒绝返还押金,最后就没有音讯了。有的单位收取保证金,称以此“保证”学生按要求上班,并答应在打工结束后归还。可是到结算工资的时候,保证金却不见踪影。
    警方提醒: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不押任何证件。
    3、远离传销,误入当止
    传销公司一般先安排学生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然后公司让学生交纳一定的提货款,再让学生去哄骗他人。有的同学在高回扣的诱饵下,甚至去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上当之后又往往骑虎难下,最终只得自己白搭上一笔钱。
    警方提醒:了解传销特征。传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个或几个:在“入会”时告诉你的职责之一是发展更多的人;交纳昂贵的会费;在工作场所很多人群情绪激昂。如果识别出传销,大学生应立即停止打工,及时报警。
    4、不要轻信到外地上岗
    对非法中介或私招滥雇者为外地企业或总公司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
    结语
    网络兼职被骗后,及时投诉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可通过拨打110报警,警方会迅速响应并调查案件。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一、警惕黑中介骗取中介费,需查看其是否有合法证照;二、拒绝支付各种押金和保证金,避免被骗;三、远离传销,避免误入其中;四、谨慎对待外地高薪招聘,不要轻信承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报警,拒绝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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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