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总则。 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 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 ②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③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 (2)委托管理事项。 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画任务等。 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 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 ①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②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③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⑤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 ⑥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⑧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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