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一级标准
释义
    1,执行一级标准的: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2,执行二级标准的: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3,执行三级标准的: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8: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