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抵押合同不是需要登记才会生效,但是当事人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才会设立,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