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伤是什么程度的伤 |
释义 | 重伤是指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视觉、丧失听觉或者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几级伤算重伤,怎么认定 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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