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党员监察对象的处理 |
释义 | 一、非党员监察对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是否非党员监察对象怎么填 是否非党员监察对象就是被监察人,类型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检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 1、国家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关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3、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4、群众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干部等。 5、其他贪污行使公职的工作人员等。 我国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是非常广的,而不被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民营、私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具有公职身份的公民、私营机构工作人员等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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