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攻心”为上 婆媳满意调解结果 |
释义 | 2012年,李先生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遗产处理问题,原本很少来往的家婆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家婆认为,儿媳伪造证据转移财产到孙女名下不厚道,要求继承遗产,儿媳则报复称李先生并非家婆亲生,新仇加旧恨,让双方势同水火。参与该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王子牛表示,径直判决虽然能保证结果的合法合理,但往往难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在合情上有所欠缺。因此,走攻心路线,以化开心结为切入点方为上策。调解共分四步走,第一步是倾听,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消除当事人的戒心;第二步是引导,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委婉转达对方诉求中的合理之处,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第三步是解结,着重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敦促双方自省,为和解做好心理铺垫;第四步是磋商,紧紧抓住双方共同的心理突破口即对被继承人的感情入手,从为人子应尽孝、为人父应尽责的角度进行磋商,促使当事人替李先生承担起未完成的家庭责任。最终,家婆同意李先生名下的房产、存款、汽车、有价证券和贵重金属等由媳妇和孙女继承,媳妇和孙女则给予家婆遗产补偿款。通过艰苦的调解工作,不仅得出了当事人都较为满意的结果,也平复了各方当事人的心灵创伤。为避免因遗产分割导致的亲属反目、相互仇恨等家庭悲剧,福田法院主审法官杨晓凤建议,公民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在出现意外事故或重病离世时,就赡养父母、照顾妻儿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万一发生不幸,这也是最能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的继承方式。遗嘱可以通过自书方式完成,也可以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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