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担保义务中的默示担保义务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此即所谓的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的定义: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中的默示担保义务分类: 默示担保义务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即适用于通常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说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足合理的期望。 适销性主要依据: 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够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车、废品汽车); B、价格。 (2)适用性担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达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知道买方购买的特定目的,即产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产品的默示担保义务。 一、保廉合同是什么 保廉合同一般是指保证一方或者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合同的特征如下: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2、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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