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媒体干预司法的原则 |
释义 | 正确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切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促进司法改革。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刑诉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该观点认为: (1)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2)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3)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 (4)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适当的张力。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该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 该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须建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这样可以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如果发生冲突,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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