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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费用多少钱
释义
    交通事故伤鉴定残三期费用大概是300到600元左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具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不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主要是:(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元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元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元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元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元(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元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元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元
    一、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要多少?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1、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2、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3、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4、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5、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6、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7、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8、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9、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1、个人识别鉴定
    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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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17: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