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建省委书记省部级级别。省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省级委员会的一号人物的称谓,是省级单位的第一领导人,从中共十二大(1982年)起使用该称谓。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新疆6个省级行政区的党委书记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为国家级副职外,其他省级行政区的党委书记均为省部级正职。 省委书记一般为正部级,也有副国级。省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省级行政区委员会的一号人物的称谓,是省级行政区的第一领导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新疆6个省级行政区的党委书记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为副国级外,其他省级行政区的党委书记均为省部级正职。 省委书记,从中共十二大起(1982年),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省的委员会的一号人物的称谓,省的第一领导人,完全的说法是中国共产党某某省委员会书记。如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书记。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