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决水罪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决水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且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必须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导致严重后果。未预见且不可能预见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 过失决水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行为人必须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是因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公共安全导致水灾,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并与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若行为人无法预见行为引起的水灾,且属于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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