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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不动产房屋面积、界址变化登记注意事项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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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