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员和转业的待遇 |
释义 | 复员干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领取复原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1、复员费: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2、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半个月发给);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年发给);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年发给)。3、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一、军人复员和转业的待遇 1、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2、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3、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4、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二、军人转业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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