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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路政大队有行政监督检查吗
释义
    路政大队有行政监督检查。
    路政执法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执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路政行业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可以事先管理与事后补救两个过程。在前一个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预先设定行为规划,主动地干予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在后一过程中,由于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维护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在这两个过程中,行政执法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是前已过程中能够不可缺乏的中间环节,抓住这一环节,对于把握路政行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合法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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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