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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国际管辖权的分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按照管辖衩产生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把它分为法定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法定管辖权是指以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的法院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则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案件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协议所确定的法院管辖权,又叫做"合意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为了使它与法律选择相区别,通常称之为"法院选择".这里必须明确,所谓协议管辖权仅仅是相对于法定管辖权而言的,并非它是无法可依的.就实质而论,各国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仍然是被协议管辖权承认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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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