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享受什么待遇 |
释义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不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有企业,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降低女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除此之外,女职工还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上述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附: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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