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的租田合同该怎么写?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亩。土地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元,共计元,每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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