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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押金应注意的问题
释义
    1、押金数额是否要限制。
    一般说来,原债权利益大,作为担保的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原债权利益小,押金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过大的押金数额,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为宜,即应占所担保债权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与定金、违约金从功能上比较,后者有惩罚性,对于违约人而言,是一种额外付出;而押金却无惩罚性,有补偿性,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份内付出,仅是付出时间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担保价值。
    2、押金利息的归属。
    押金交与债权人,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为利益所驱动,受押人有本能地扩大收取押金数额的倾向。对出押人的保护,除对押金数额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押金所生利息,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押金返还请求权何时发生。
    当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得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另外,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无论何时,出押人有返还请求权,或者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对押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出押人仍有返还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押金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房东为了保证自己房屋里财物的价值,也为了避免后期租房者不支付房租,可能会在与房屋的租赁方签署租赁合同之前,要求租赁人支付押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在租赁关系结束之后,房东是需要将押金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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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