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借条无效,规定是 |
释义 | 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三种借条无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在生活中,借贷是很平常的事,几乎在每个人身上都会发生,有些朋友可能会出于不好意思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所以在借给别人钱时,不会要求借款人打借条。 你若遇到个守信的人还好,但若遇到个无信之人,那这钱就有些危险了,所以,我们建议,无论你与借钱人关系多亲多铁,只要触碰借贷,都要让对方打个借条。 有了借条我们是不是就完全不用怕了呢? 并不是。 因为,借条也有没有法律效力的时候。 1、借条不具有合法的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比如,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追讨。 因此,假如借条未写明借款事由,有些欠债人又有赌博恶习的,故意以赌债来抗辩,企图将合法债务辩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借债。 所以,在签订借条的时候一定要记得载明借款用途。 2、借款合同不具有合法的实质性内容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签署的借据违背了借款人的真实意愿。 如今,许多人直到被要求偿还高额利息时才知道自己是在借高利贷,所以这属于贷款人利用欺诈、胁迫、绑架等手段强迫他人借钱并写借条,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借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你知道对方借钱进行非法活动,并且仍然借钱给他进行非法活动,那么借贷关系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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