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落物致人伤亡,如何明确责任? |
释义 | 近日,江西九江。一个女人和她的同伴走在人行道上,突然被一片砖瓦天空击中,倒在地上。街道办工作人员称,该女子已经去世,坠物为老建筑的装饰砖,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如果不幸发生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律说律答解释:1.该条第一款规定(1)能够确定侵权人(即高空抛物人)的,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2)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是指在建筑物使用人较多的情况下,经调查尚未确定抛掷坠物的房间。侵权人的合理范围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监控角度等确定。,而这群人会赔偿受害者。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比如发生事情的时候,侵权人可能不在楼里。(3)楼后使用者(即业主或租户等。)可能高空抛掷物的人赔偿受害人,可能高空落物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不允许相互赔偿。如果后期发现或查处了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了受害人赔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里约定的含义包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比如引言中提到的老建筑的装饰瓷砖脱落。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尽到建筑物维修义务,未采取不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且《民法典》第937条和第942条也对物业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物业应当承担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三大侵权责任主体。如遇高空抛物或坠物,受害人可依法向具有侵权责任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追究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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