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各类外贸公司应提供资格审定证书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等。 (五)委托代理出口的,应提供双方代理出口协议。 (六)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口配额等批准文件,包括: 1、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文件或地方外经贸委等额二次分配文件。 2、招标商品文件:有偿招标和无偿招标的中标或转让证明。 3、有偿使用商品文件。 4、特批商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口文件。 5、对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的商品,应提供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商品合同,(配额招标商品按有规定办理)。 6、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件和出口配额文件。 7、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配额持有单位(收货人)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三)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各类外贸公司应提供资格审定证书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等。 (五)有关部门下达的进口配额等批准文件,包括: 1、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2、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3、机电配额商品的配额证明。 4、许可证管理的进口登记证明。 5、各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批商品进口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配额商品:各地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 7、外商、侨胞捐赠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捐赠证明书、外商、侨胞的身份证明、国内单位(或侨办)接受捐赠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接受捐赠的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