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赡养、扶养的人,监护职责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资格起诉取消监护权;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行为,法院可取消监护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送子女给他人收养也可取消监护权;监护人可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取消监护权后,负担抚养等义务仍需履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件包括: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或虐待行为或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可取消监护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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