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牵头人的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体协议效力。 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 (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 (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布前述所签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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