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和缓刑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规定一定的期限,有条件地给予犯罪人人身自由.而且两种制度都不适用于累犯. 两者区别在于: 1.性质不一样.缓刑是刑罚裁量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一样.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结果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来的刑罚,缓刑期满,即当作没有执行刑罚.而假释是提前释放,有条件不执行原来的刑罚. 4.作出决定时间不一样.缓刑是判决时候作出,假释是服刑期间作出,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 5.期间具体要求不一样.假释要求更高. 6.实质适用条件不一样.缓刑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假释是认真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劳动改造,确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