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怎么办理? |
释义 | 1.选择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必须要符合当地政府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把农用地转用的用地单位,首先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地块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各项规划。 2.提出农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人需要把选择好的农用地写出《选址意见书》并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填写预审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写: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3.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4.办理征地手续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5.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6.缴纳出让费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7.获得土地使用权 缴纳出让费之后,用地单位就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当地国土资源局会跟你签订合同。 8.开始建设使用土地 签订合同后,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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