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可庭前调解,如调解无效且感情破裂,法院可判决离婚。当事人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可依法解除夫妻关系。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在受理该离婚案件后,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判决双方离婚。因此,即使另一方不同意,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夫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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