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安项目登记重复怎么处理
释义
    答:工程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1.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