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假发票会怎么样 |
释义 | 法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的迅猛发展,假发票可能被使用的次数也越来越多。许多人对买卖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缺乏法制观念,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满足一定的要件会构成发票犯罪。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发票犯罪中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也就是说,今后个人或企业使用假发票将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修改后的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界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罪名、量刑标准与初犯免责 “逃避缴纳税款罪”与之前的“偷税罪”相比有哪些大的变动呢?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逃税的手段改用概括性的表述,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对“逃避缴纳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即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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