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同加工工业、采掘工业、交通运输业等部门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工厂、农场、铁路、公路、银行、邮电等,以及矿藏、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由于它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有化的经济,因而能够在全国范围集中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生产经营,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集体所有制在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中分别采取了多种经营方式,包括工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以及合作工厂、合作商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