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微信借款文字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具有证据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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