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接受人大监督要点如下: 一、定期报告工作,主动争取人大监督。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几年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我们在坚持向区委请示汇报的同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得到区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质询和询问。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评议、质询和询问是法律规定的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我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日常工作中注意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大检查,按照具体方法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整改,能办理的及时办理,一时还不能办理的则说明情况和理由。几年来,我们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自身工作,及时答复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改进,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