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