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诉讼非财产性案件:每次离婚50元至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另行支付。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次赔偿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另行支付。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每人交纳50元至100元。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对金额、价值没有争议的,每件赔偿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数额、价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每次劳动争议1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