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只一个人名字怎么处理 |
释义 |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此时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是,如果是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的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是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如果是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的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是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婚前个人财产,产权就属于登记人个人所有。离婚时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三)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为了避免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办理房产证,若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就不属于共同财产,此种类型的财产是不能按照任何方式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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