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会。承包期满后,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所以不可能重新分配,但完全可以根据村内户口迁出、新增户口、人口死亡等原因,对每家承包的地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做适当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及承包经营权人的数量,重新予以分配调整。 一、以下情形给予调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不变,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