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法医肋骨伤殓鉴定结果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伤残鉴定法肋骨骨折5根是属于十级伤残,具体要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十级标准: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一、交通事故7级伤残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中Ⅶ(七)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二、伤残几级最严重? 一级伤残最严重,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二种情形: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级伤残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级伤残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三、交通事故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1~10级,第一等级的伤残导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严重畸形,伴有盲目5级。 Ⅰ级伤残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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