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
释义 | 一、贵阳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二、贵阳公积金租赁商品房提取办理条件 ①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③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④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三、贵阳公积金租赁商品房提取办理材料 1.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贵阳公积金租赁商品房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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